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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于医疗、药品等广告中代言人的规定

2020-06-22作者:三帝动画点击:

早在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中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就有明确规定:“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这四类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也就是说,如果药品是经过明星亲自体验的,疗效很好的,明星可以选择为其代言;但是如果单纯为了利益而代言的话就应该是禁止了!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广告法》对于医疗、药品等广告中代言人的规定

在广告管理法规和机构十分健全的美国,医药品牌和医生在公共媒体上推出广告会非常谨慎,连病例都不敢列举,因为这会侵犯个人隐私。如果有医药公司通过某平台传播了虚假医药广告,该平台也会受到重罚,比如在2011年谷歌因传播虚假医药广告就被罚款5亿美元。

以透明医疗著称的日本,政府对医药广告的规定非常细致,比如不能再广告中承诺“绝对安全”,不能强调收费低廉,不能和同行进行对比性宣传等,官方甚至鼓励群众积极寻找并举报网络上的不良医疗广告。

在以严谨著称的德国,处方药品只可在医学和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有效避免了医药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普通消费者。因此,若是你在占据德国95%搜索市场份额的谷歌上,用德文搜索医药相关名词,是完全不会出现各种医疗广告的。

今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会交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这标志着也将迈入严格监管医药广告国家行列,这对于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讲,绝对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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